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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日报:由“破坏者”变成“修复者” 非法捕捞嫌疑人在检察院督促下这样做……
日前,《浙江日报》刊发报道《增殖放流修复渔业环境》,介绍嵊州市检察院通过督促增殖放流的方式,让非法捕捞者以自身实际行动由“破坏者”变成“修复者”,全文如下:
2015年以来,嵊州市检察院坚持运用恢复性司法,宽严相济妥善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,鼓励非法捕捞者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环境自然资源进行修复,使得渔业资源的损失得以弥补,让非法捕捞者通过自身实际行动由“破坏者”变成“修复者”。
增殖放流 · 生态修复
7月1日,在嵊州市检察院、嵊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组织、见证下,22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嫌疑人者集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,将自费购买110万尾鱼苗投入剡溪屠家埠水域,进行生态修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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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法说理 · 警示教育
为达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和警示教育的效果,嵊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增殖放流后对涉案人员进行释法说理,组织涉案人员接受非法捕捞主题法治教育。
认罪认罚 · 相对不诉
当天参加增殖放流的22人都因在禁渔期电捕鱼,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鉴于这22名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轻微,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、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,嵊州市检察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认罪态度、平时表现、涉案情节等方面情况后,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,有利于恢复渔业资源、保持种群数量,对保证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、维护生态多样性、促进生态平衡都具有有重要作用,能够充分实现打击与修复并重的法律效果。
文字:徐美芳 史晓钦
图片:邵志佳
编辑:沈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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